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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因偷瓜激發(fā)的血案1977年洪湖縣大同湖農場
- 分類: 農業(yè)資訊
- 作者:豐田
- 來源:未知
- 發(fā)布時間:2025-04-2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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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1977年7月28日,洪湖縣接到洪湖縣國營大同湖農場的報案稱:該農場一分場三隊守護瓜田的19歲青年農場職工朱厚銀被發(fā)覺滅頂正在瓜田垱頭的水溝里。接報后,洪湖縣刑偵科的偵查、手藝人員以及縣局里獨一的一名當即出動,驅車趕往大同湖農場——核心現(xiàn)場位于大同湖農場一分場三隊的多種運營場地內的瓜田和棉花地之間的水溝中段,水溝全長330米、寬2米、水面寬1。5米、水深0。4米。死者朱厚銀的尸體呈向左側臥的姿勢躺正在溝里的水中,上身赤膊,赤著腳,左手臂和左腿部門顯露水面,其余部門全數(shù)浸正在水中。正在位于尸體2。2米的水溝里掉落著死者的兩只青布松緊鞋;位于尸體2。2米的瓜田一側的溝坡上掉落著一件屬于死者的灰色細布襯衣,整件襯衣全數(shù)被水浸濕,裹著泥沙團成了一團。水溝的北面是一棉花地,南面是死者擔任的瓜田,再往南20米處是一條公和農場職工的室第區(qū),因為發(fā)覺死者尸體的時候現(xiàn)場圍不雅人員浩繁,遭到了極大的,顛末各式的細心勘查,終究正在距離核心現(xiàn)場28米處的瓜田內發(fā)覺了一只拆有13只甜瓜的棉布口袋,口袋旁邊還散落著4只甜瓜,甜瓜旁邊發(fā)覺一枚比力清晰的左腳赤腳腳印;又正在水溝北側距離尸體16米處的棉花地里發(fā)覺了一趟赤腳腳印,腳尖一只朝著核心現(xiàn)場的標的目的。顛末對比,瓜田里的赤腳腳印和棉花地里的赤腳腳印系統(tǒng)一人所留。經查抄,死者的口腔、鼻腔、耳腔和食道氣管內均吸入了大量的泥沙,能夠確定是溺水身亡;正在死者頭部枕骨結節(jié)四周發(fā)覺有散正在的皮下出血之外,其余的部位均沒有發(fā)覺毀傷和非常跡象。
走訪得知,當夜守護瓜田的是兩小我,別離是死者朱厚銀和另一名農場職工朱小茍。按照老例,正在午夜之前兩小我一路坐正在瓜棚前瓜田,午夜后為防止有人趁著深夜的保護偷瓜,會別離到瓜田兩側巡視。朱小茍向擔任察訪的偵查員如許說道:“大約正在凌晨4點擺布,我發(fā)覺瓜田里有人影晃悠,隨即就喊朱厚銀過來一路逃逐,當朱厚銀趕到我這里跟我匯應時,阿誰人影不見了,于是朱厚銀又前往守護的原處。過了一會兒,我俄然聽到朱厚銀正在瓜田北頭的水溝附近呼叫招呼,要我把偷瓜賊攔住,我聽到呼叫招呼聲當即往瓜田北頭奔去,正在距離北頭水溝邊進行攔截,但沒攔住人。于是我就跨過水溝連聲朱厚銀問偷瓜賊正在哪里?但沒有獲得回覆,我認為朱厚銀回瓜棚了,就也前往瓜棚但仍是沒有發(fā)覺朱厚銀的人影。于是我就跑到三隊隊部演講了環(huán)境,隊里當即帶動起來一路找朱厚銀,一曲找到天亮,我才正在瓜棚北頭的水溝內發(fā)覺了朱厚銀,但他這時候曾經沒氣了。”按照朱小茍反映的環(huán)境,連系現(xiàn)場勘查和尸檢的成果,警方開初認為朱厚銀有因逃逐偷瓜賊而失腳落水滅亡的可能,但也有他殺的可能;可是正在發(fā)覺瓜田和棉花地內的腳印以及被偷甜瓜的布袋后,正在奮斗中被偷瓜賊按入水溝中滅頂?shù)目赡苄暂^大。因而本案最初按照盜竊案來立案偵查,由洪湖縣刑偵科和大同湖農場科成立專案組配合偵辦此案。
1、大同湖農場一分場三隊的多種運營場地面積快要30畝,別離種著9種做物,瓜田里分片混種著西瓜和甜瓜,彼此同化。當夜沒有月亮,一片漆黑,能見度很差,犯罪能精確地躥到甜瓜區(qū)偷盜甜瓜,第一次被發(fā)覺后能敏捷躲藏,第二次被發(fā)覺后順著棉花地廂溝跑了一段后橫田上逃跑,申明犯罪對現(xiàn)場四周的極為熟悉,到了閉著眼都能走的境界,非本場職工做不到。2、案發(fā)當晚月亮落下的時間是7月28日4時擺布,到黎明只差1個小時擺布,其時又正值“雙搶”季候,群眾一般正在黎明前就起床燒火做飯,申明兇手就住正在距離現(xiàn)場不遠的處所。3、瓜田有雙人,距離農場職工棲身區(qū)只要50米,上又偶有人顛末,正在這種環(huán)境下還敢做案,申明犯罪輕舉妄動。4、犯罪偷盜的甜瓜數(shù)量并不多,屬于小偷小摸,申明犯罪平昔就有雷同的偷摸行為,并且十分屢次。5、現(xiàn)場留下的腳印長22。5厘米,據(jù)此揣度犯罪身高約1。64米擺布;而死者是一名身高1。73米的青年,能憑一己之利巴死者摁進水溝滅頂,申明犯罪身強力壯,氣力要比死者還要大才行。
為盡快破案,專案組深切普遍地正在大同湖農場中策動干部群眾,按照對犯罪的描繪,對以現(xiàn)場為核心的方圓10里半徑的區(qū)域內棲身的三千五百六十四名農場職工中進行排摸,一共排出合適描繪前提的對象六十五名,顛末第一輪審查解除了此中的五十三名,可是剩下的十二名嫌疑對象既無法坐實嫌疑也無法解除嫌疑,一時間工做陷入僵局。專案組及時將力量召回并再度召開案情闡發(fā)會,認為要精確確定嫌疑對象,必需充實操縱犯罪留下和蹤跡和。隨即手藝人員對正在現(xiàn)場發(fā)覺的拆甜瓜的布口袋進行細心檢驗,成果發(fā)覺這條布口袋上下里外一共用11種布料補了30個補丁,這些補丁數(shù)量多而分布稠密,針縫稀少而敗壞,線又極犯警則;補丁的布猜中以青色芝麻呢子布、咖啡色卡其布和果綠色細紋布這3種布料占了補丁總量的三分之二。于是決定從補丁布料方面動手進行查詢拜訪,最初的這十二名嫌疑人家中誰家持有布袋上的11種布猜中的布料數(shù)量最多者,那就是有嚴沉嫌疑的兇手嫌疑對象!
成果這一輪核查下來,十二名嫌疑對象很快就解除了十一名,只剩下職工彥的嫌疑不降反升,由于現(xiàn)場布袋上11種補丁的布料正在彥家發(fā)覺了9種,特別是青色芝麻呢子布、咖啡色卡其布和果綠色細紋布這3種布料彥家一樣不少的都有,9種布料的數(shù)量多達69塊。此外,專案組還奧秘獲取了彥的赤腳腳印,和現(xiàn)場的赤腳腳印樣本一路火速送往荊州地域手藝科進行判定,成果認定兩者能夠做統(tǒng)一認定。同時,群眾走訪得知:時年38歲的彥是地從家庭身世,爺爺曾是洪湖縣出名的大地從,解放后土改,劉家絕大部門地盤被并分給了貧農,因而彥一直對農人群眾有相當深的心態(tài),認為農人群眾現(xiàn)正在具有的本來都是他們家的,為此經常有牢騷和消沉的言論。此外,彥正在隊內表示消沉,并經常有小偷小摸的行為,但由于數(shù)額都不算大,因而被抓住也只是教育了事,照舊我行我素。
正在最后兩個小時的中,彥立場極為,拒不交接任何問題,即便面臨布口袋如許簡直鑿,彥以至連偷瓜的現(xiàn)實也斷然否定,使得一起頭就陷入窘境。專案組闡發(fā),彥如許的立場可能出于兩種心態(tài):一種是他只偷了瓜而沒有,可是害怕認可偷了瓜而沾上了的,所以干脆就不認可;另一種是他確實偷了瓜、也殺了人,但鑒于嚴沉害怕吃槍子而選擇頑抗到底。無論是哪種可能,彥的思惟負擔很沉沉,這點是能夠必定的。所以專案組決定不急于沖破他,用曾經坐實的步步為營,最終他認可本人的犯罪現(xiàn)實。7月30日當天,彥正在專案組亮出他正在案發(fā)前多次偷甜瓜并去縣里倒賣,并有目擊證人就地指認他的環(huán)境下仍然不交接,反而說目擊證人和他有仇,是他,他是“”的。7月31日,又有新的目擊證人以至是正在彥這里買過甜瓜的買家就地指認彥偷盜并倒賣甜瓜的現(xiàn)實,并精確說出了事發(fā)的具體時間以及彥正在縣城賣瓜的具體,彥認可本人偷盜并倒賣甜瓜的犯罪現(xiàn)實,而且還認可本人正在7月28日凌晨正在瓜田里偷甜瓜時被朱厚銀發(fā)覺并逃逐的這一現(xiàn)實,可是照舊不認可本人,還矢口不移聲稱本人其時偷瓜照顧的不是布口袋,而是一只小篾簍——經專案組闡發(fā),彥這種交接了一部門但不完全交接的動機有二:其一是隨時預備翻供,其二是畏罪而不敢完全交接。按照彥的這種思惟動機和供詞上存正在矛盾的闡發(fā),認為第二種可能性比力大。于是,員將朱厚銀的尸檢演講掰開了揉碎了闡發(fā)給彥聽,告訴他朱厚銀的死不是本人失腳掉進溝里,而是被人摁進溝里而溺亡的,而其時夜里偷瓜的只要你彥一小我,也只要你被朱厚銀逃逐,所以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和逃避的幻想。最終正在8月1日凌晨成功擊破了彥的心理防地,他交接了盜竊甜瓜并朱厚銀的全數(shù)顛末。
7月28日凌晨4時30分,彥趁著月黑之際,身穿長袖青衣和短褲,赤著腳,照顧一條打著補丁的棉布口袋竄入本隊瓜田里偷甜瓜,正在摘了13個甜瓜塞布袋里,預備繼續(xù)把4個甜瓜繼續(xù)往里拆的時候被守瓜田的朱小茍發(fā)覺,彥見勢不妙當即逃離瓜田并躲藏。過了一會兒見無人逃逐,又再次前往瓜田尋找口袋預備繼續(xù)偷瓜。但因為天黑,彥找錯了,非但沒摸到口袋,反而被另一個守瓜田的朱厚銀發(fā)覺,彥當即白手倉惶逃跑,朱厚銀緊逃不舍,成果正在彥渡水過溝的時候被朱厚銀逃上,并被抓住衣背。為了,彥回身反撲并將朱厚銀的頭摁正在水中,朱厚銀嗆了兩口水,但卻不愿松手,彥,繼續(xù)鼎力將朱厚銀的頭部往溝底的泥沙中摁,最終朱厚銀斷氣身亡并抓緊了手,彥乘隙上坡往棉花地逃竄并徑曲跑回家中。此時他的老婆和大女兒曾經起床做飯,彥擔憂本人的穿戴被朱小茍看見,于是當即換了一身衣服,將長袖青衣交給他的大女兒讓她藏好,然后告訴妻女本人殺了人,并和她們訂立攻守聯(lián)盟。正在彥的指認下,彥的大女兒將被她藏正在碗柜底下的那件長袖青衣交了出來,偵查員們正在這件青衣上發(fā)覺了泥沙蹤跡,經提取后送往荊州地域手藝科化驗,和現(xiàn)場水溝的泥沙做統(tǒng)一認定——至此,本案告破,彥最終因盜竊罪被判處死刑并被槍決,劉妻因偏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彥的女兒因未滿14歲,免于刑事懲罰。
一路因偷瓜激發(fā)的血案1977年洪湖縣大同湖農場
【概要描述】7月23日,中國工程院院士、江蘇省水稻產業(yè)技術體系首席專家,揚州大學張洪程教授蒞臨江蘇豐田農業(yè)科有限公司淮北試驗站考察指導,江蘇豐田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夏中華研究員等陪同考察。
- 作者: admin
- 來源: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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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7月28日,洪湖縣接到洪湖縣國營大同湖農場的報案稱:該農場一分場三隊守護瓜田的19歲青年農場職工朱厚銀被發(fā)覺滅頂正在瓜田垱頭的水溝里。接報后,洪湖縣刑偵科的偵查、手藝人員以及縣局里獨一的一名當即出動,驅車趕往大同湖農場——核心現(xiàn)場位于大同湖農場一分場三隊的多種運營場地內的瓜田和棉花地之間的水溝中段,水溝全長330米、寬2米、水面寬1。5米、水深0。4米。死者朱厚銀的尸體呈向左側臥的姿勢躺正在溝里的水中,上身赤膊,赤著腳,左手臂和左腿部門顯露水面,其余部門全數(shù)浸正在水中。正在位于尸體2。2米的水溝里掉落著死者的兩只青布松緊鞋;位于尸體2。2米的瓜田一側的溝坡上掉落著一件屬于死者的灰色細布襯衣,整件襯衣全數(shù)被水浸濕,裹著泥沙團成了一團。水溝的北面是一棉花地,南面是死者擔任的瓜田,再往南20米處是一條公和農場職工的室第區(qū),因為發(fā)覺死者尸體的時候現(xiàn)場圍不雅人員浩繁,遭到了極大的,顛末各式的細心勘查,終究正在距離核心現(xiàn)場28米處的瓜田內發(fā)覺了一只拆有13只甜瓜的棉布口袋,口袋旁邊還散落著4只甜瓜,甜瓜旁邊發(fā)覺一枚比力清晰的左腳赤腳腳印;又正在水溝北側距離尸體16米處的棉花地里發(fā)覺了一趟赤腳腳印,腳尖一只朝著核心現(xiàn)場的標的目的。顛末對比,瓜田里的赤腳腳印和棉花地里的赤腳腳印系統(tǒng)一人所留。經查抄,死者的口腔、鼻腔、耳腔和食道氣管內均吸入了大量的泥沙,能夠確定是溺水身亡;正在死者頭部枕骨結節(jié)四周發(fā)覺有散正在的皮下出血之外,其余的部位均沒有發(fā)覺毀傷和非常跡象。
走訪得知,當夜守護瓜田的是兩小我,別離是死者朱厚銀和另一名農場職工朱小茍。按照老例,正在午夜之前兩小我一路坐正在瓜棚前瓜田,午夜后為防止有人趁著深夜的保護偷瓜,會別離到瓜田兩側巡視。朱小茍向擔任察訪的偵查員如許說道:“大約正在凌晨4點擺布,我發(fā)覺瓜田里有人影晃悠,隨即就喊朱厚銀過來一路逃逐,當朱厚銀趕到我這里跟我匯應時,阿誰人影不見了,于是朱厚銀又前往守護的原處。過了一會兒,我俄然聽到朱厚銀正在瓜田北頭的水溝附近呼叫招呼,要我把偷瓜賊攔住,我聽到呼叫招呼聲當即往瓜田北頭奔去,正在距離北頭水溝邊進行攔截,但沒攔住人。于是我就跨過水溝連聲朱厚銀問偷瓜賊正在哪里?但沒有獲得回覆,我認為朱厚銀回瓜棚了,就也前往瓜棚但仍是沒有發(fā)覺朱厚銀的人影。于是我就跑到三隊隊部演講了環(huán)境,隊里當即帶動起來一路找朱厚銀,一曲找到天亮,我才正在瓜棚北頭的水溝內發(fā)覺了朱厚銀,但他這時候曾經沒氣了。”按照朱小茍反映的環(huán)境,連系現(xiàn)場勘查和尸檢的成果,警方開初認為朱厚銀有因逃逐偷瓜賊而失腳落水滅亡的可能,但也有他殺的可能;可是正在發(fā)覺瓜田和棉花地內的腳印以及被偷甜瓜的布袋后,正在奮斗中被偷瓜賊按入水溝中滅頂?shù)目赡苄暂^大。因而本案最初按照盜竊案來立案偵查,由洪湖縣刑偵科和大同湖農場科成立專案組配合偵辦此案。
1、大同湖農場一分場三隊的多種運營場地面積快要30畝,別離種著9種做物,瓜田里分片混種著西瓜和甜瓜,彼此同化。當夜沒有月亮,一片漆黑,能見度很差,犯罪能精確地躥到甜瓜區(qū)偷盜甜瓜,第一次被發(fā)覺后能敏捷躲藏,第二次被發(fā)覺后順著棉花地廂溝跑了一段后橫田上逃跑,申明犯罪對現(xiàn)場四周的極為熟悉,到了閉著眼都能走的境界,非本場職工做不到。2、案發(fā)當晚月亮落下的時間是7月28日4時擺布,到黎明只差1個小時擺布,其時又正值“雙搶”季候,群眾一般正在黎明前就起床燒火做飯,申明兇手就住正在距離現(xiàn)場不遠的處所。3、瓜田有雙人,距離農場職工棲身區(qū)只要50米,上又偶有人顛末,正在這種環(huán)境下還敢做案,申明犯罪輕舉妄動。4、犯罪偷盜的甜瓜數(shù)量并不多,屬于小偷小摸,申明犯罪平昔就有雷同的偷摸行為,并且十分屢次。5、現(xiàn)場留下的腳印長22。5厘米,據(jù)此揣度犯罪身高約1。64米擺布;而死者是一名身高1。73米的青年,能憑一己之利巴死者摁進水溝滅頂,申明犯罪身強力壯,氣力要比死者還要大才行。
為盡快破案,專案組深切普遍地正在大同湖農場中策動干部群眾,按照對犯罪的描繪,對以現(xiàn)場為核心的方圓10里半徑的區(qū)域內棲身的三千五百六十四名農場職工中進行排摸,一共排出合適描繪前提的對象六十五名,顛末第一輪審查解除了此中的五十三名,可是剩下的十二名嫌疑對象既無法坐實嫌疑也無法解除嫌疑,一時間工做陷入僵局。專案組及時將力量召回并再度召開案情闡發(fā)會,認為要精確確定嫌疑對象,必需充實操縱犯罪留下和蹤跡和。隨即手藝人員對正在現(xiàn)場發(fā)覺的拆甜瓜的布口袋進行細心檢驗,成果發(fā)覺這條布口袋上下里外一共用11種布料補了30個補丁,這些補丁數(shù)量多而分布稠密,針縫稀少而敗壞,線又極犯警則;補丁的布猜中以青色芝麻呢子布、咖啡色卡其布和果綠色細紋布這3種布料占了補丁總量的三分之二。于是決定從補丁布料方面動手進行查詢拜訪,最初的這十二名嫌疑人家中誰家持有布袋上的11種布猜中的布料數(shù)量最多者,那就是有嚴沉嫌疑的兇手嫌疑對象!
成果這一輪核查下來,十二名嫌疑對象很快就解除了十一名,只剩下職工彥的嫌疑不降反升,由于現(xiàn)場布袋上11種補丁的布料正在彥家發(fā)覺了9種,特別是青色芝麻呢子布、咖啡色卡其布和果綠色細紋布這3種布料彥家一樣不少的都有,9種布料的數(shù)量多達69塊。此外,專案組還奧秘獲取了彥的赤腳腳印,和現(xiàn)場的赤腳腳印樣本一路火速送往荊州地域手藝科進行判定,成果認定兩者能夠做統(tǒng)一認定。同時,群眾走訪得知:時年38歲的彥是地從家庭身世,爺爺曾是洪湖縣出名的大地從,解放后土改,劉家絕大部門地盤被并分給了貧農,因而彥一直對農人群眾有相當深的心態(tài),認為農人群眾現(xiàn)正在具有的本來都是他們家的,為此經常有牢騷和消沉的言論。此外,彥正在隊內表示消沉,并經常有小偷小摸的行為,但由于數(shù)額都不算大,因而被抓住也只是教育了事,照舊我行我素。
正在最后兩個小時的中,彥立場極為,拒不交接任何問題,即便面臨布口袋如許簡直鑿,彥以至連偷瓜的現(xiàn)實也斷然否定,使得一起頭就陷入窘境。專案組闡發(fā),彥如許的立場可能出于兩種心態(tài):一種是他只偷了瓜而沒有,可是害怕認可偷了瓜而沾上了的,所以干脆就不認可;另一種是他確實偷了瓜、也殺了人,但鑒于嚴沉害怕吃槍子而選擇頑抗到底。無論是哪種可能,彥的思惟負擔很沉沉,這點是能夠必定的。所以專案組決定不急于沖破他,用曾經坐實的步步為營,最終他認可本人的犯罪現(xiàn)實。7月30日當天,彥正在專案組亮出他正在案發(fā)前多次偷甜瓜并去縣里倒賣,并有目擊證人就地指認他的環(huán)境下仍然不交接,反而說目擊證人和他有仇,是他,他是“”的。7月31日,又有新的目擊證人以至是正在彥這里買過甜瓜的買家就地指認彥偷盜并倒賣甜瓜的現(xiàn)實,并精確說出了事發(fā)的具體時間以及彥正在縣城賣瓜的具體,彥認可本人偷盜并倒賣甜瓜的犯罪現(xiàn)實,而且還認可本人正在7月28日凌晨正在瓜田里偷甜瓜時被朱厚銀發(fā)覺并逃逐的這一現(xiàn)實,可是照舊不認可本人,還矢口不移聲稱本人其時偷瓜照顧的不是布口袋,而是一只小篾簍——經專案組闡發(fā),彥這種交接了一部門但不完全交接的動機有二:其一是隨時預備翻供,其二是畏罪而不敢完全交接。按照彥的這種思惟動機和供詞上存正在矛盾的闡發(fā),認為第二種可能性比力大。于是,員將朱厚銀的尸檢演講掰開了揉碎了闡發(fā)給彥聽,告訴他朱厚銀的死不是本人失腳掉進溝里,而是被人摁進溝里而溺亡的,而其時夜里偷瓜的只要你彥一小我,也只要你被朱厚銀逃逐,所以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和逃避的幻想。最終正在8月1日凌晨成功擊破了彥的心理防地,他交接了盜竊甜瓜并朱厚銀的全數(shù)顛末。
7月28日凌晨4時30分,彥趁著月黑之際,身穿長袖青衣和短褲,赤著腳,照顧一條打著補丁的棉布口袋竄入本隊瓜田里偷甜瓜,正在摘了13個甜瓜塞布袋里,預備繼續(xù)把4個甜瓜繼續(xù)往里拆的時候被守瓜田的朱小茍發(fā)覺,彥見勢不妙當即逃離瓜田并躲藏。過了一會兒見無人逃逐,又再次前往瓜田尋找口袋預備繼續(xù)偷瓜。但因為天黑,彥找錯了,非但沒摸到口袋,反而被另一個守瓜田的朱厚銀發(fā)覺,彥當即白手倉惶逃跑,朱厚銀緊逃不舍,成果正在彥渡水過溝的時候被朱厚銀逃上,并被抓住衣背。為了,彥回身反撲并將朱厚銀的頭摁正在水中,朱厚銀嗆了兩口水,但卻不愿松手,彥,繼續(xù)鼎力將朱厚銀的頭部往溝底的泥沙中摁,最終朱厚銀斷氣身亡并抓緊了手,彥乘隙上坡往棉花地逃竄并徑曲跑回家中。此時他的老婆和大女兒曾經起床做飯,彥擔憂本人的穿戴被朱小茍看見,于是當即換了一身衣服,將長袖青衣交給他的大女兒讓她藏好,然后告訴妻女本人殺了人,并和她們訂立攻守聯(lián)盟。正在彥的指認下,彥的大女兒將被她藏正在碗柜底下的那件長袖青衣交了出來,偵查員們正在這件青衣上發(fā)覺了泥沙蹤跡,經提取后送往荊州地域手藝科化驗,和現(xiàn)場水溝的泥沙做統(tǒng)一認定——至此,本案告破,彥最終因盜竊罪被判處死刑并被槍決,劉妻因偏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彥的女兒因未滿14歲,免于刑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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